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崇貴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選任辯護人 王榮興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指定辯護人 黃秋葉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8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崇貴於民國109年6月4日2時25分前某時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見停放在該處路邊之city-bike公共腳踏車1臺(車身號碼98556,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0元,已發還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徒手竊取該腳踏車供作代步工具使用。嗣員警於同日2時25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與華榮路口處,見被告違規闖越紅燈,遂上前盤查,並由被告向警方說明腳踏車之來源,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周崇貴已於112年9月1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竣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