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14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俊佑 被上訴人即被告昇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