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束妃 代理人 黃耀平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曾慶富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以每1個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3,00
0元,總清償金額216,000元,占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之36.20%。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以屏院進民執玉字第106司執消債更10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未獲可決。
三、經查:㈠債務人現於屏東縣大茂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
每月底薪收入為21,009元,加班津貼平均1,000餘元,平均每月約22,000等情,經債務人陳述明白,亦有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應屬無訛,惟其每月薪資尚須扣除勞保費479元、健保費160元,爰以21,361元(計算式:00000-000-
000=21361)為其每月可支配所得。㈡債務人與其配偶甲○○育有二名未成年子曹○維(95年2月生)、曹○睿(97年2月),現均在學顯有受扶養之必要。
如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6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448元計算,債務人扶養上開未成年子女須分擔11,448元【計算式:11448×2÷2=11448】,惟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實際上僅支出8,400元(每人每月4,200元),爰以每月8,400元列計為債務人應分擔之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此外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包括應繳納之個人膳食、交通、醫療、水電、瓦斯、電信、雜支費用等計9,600元,核其項目均屬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且數額亦未逾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堪認債務人所列必要支出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適當。
㈣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
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5分之4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
1項設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共1,537,992元【計算式:21361×72=0000000】,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需生活費用及扶養費1,296,000元【計算式:(9600+8400)×72=0000000】,所剩241,
99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241992】,僅須其中5分之4即193,594元【計算式:241992×4/5=193594,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額為216,00
0元,已高出22,406元,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之收入,且所提更生方案之條件堪認已盡力清償,此外,復查無本件有何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定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爰併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至72期,每期(每月)清償3,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計72期清償。││4.清償比例:36.20%││5.債務總金額:596,761元。││6.清償總金額:216,000元。││7.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案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72期│6年清償總額│││││每期金額││├──┼────────┼──────┼─────┼──────┤│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12,692│1,069│76,968│││股份有限公司││││├──┼────────┼──────┼─────┼──────┤│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82,921│417│30,024│││股份有限公司││││├──┼────────┼──────┼─────┼──────┤│3│乙○(台灣)商業│78,503│395│28,440│││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0,031│101│7,272│││股份有限公司││││├──┼────────┼──────┼─────┼──────┤│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123,256│620│44,640│││有限公司││││├──┼────────┼──────┼─────┼──────┤│6│凱基商業銀行股份│31,279│157│11,304│││有限公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48,079│242│17,424│││股份有限公司││││├──┼────────┼──────┼─────┼──────┤│││││││總計││596,761│3,000│2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