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黃郁文
黃長茂
張佩華
一、債務人張佩華、黃長茂、黃郁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郁文於民國102年11月至103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黃長茂、張佩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74,04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郁文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長茂、張佩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112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74048元張佩華、黃長茂、黃郁文自民國110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74048元張佩華、黃長茂、黃郁文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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