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20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交易字第20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速偵字第472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玉齡書記官黃鏽金通譯點呼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均未到庭。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有關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陳國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陳國華於民國105年2月28日0時許起至同日3、4時許止,在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路○○○號居所飲用以米酒浸泡之藥酒後,於同日12、1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外出購物後,欲返回居所,迨至同日13時12分許,在彰化縣○○鎮○○路○段○○○號前為警攔查,並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
0.26毫克,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二)本件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刑七庭
書記官游峻弦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游峻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