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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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13號聲請人甲○○即歐麗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歐麗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經歐麗亞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麗亞公司)選任為清算人,茲因該公司之資產僅餘新臺幣(下同)28萬1,260元,然積欠債權人588萬元,負債已大於資產,為此聲請破產宣告等情。資產負債表、債權人名冊各一份為證。
二、經查: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尚須有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65年臺抗字第325號判例參照)。查本件依據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及債權人名冊所示,歐麗亞公司之債權人僅有甲○○一人,依上說明,尚無發動破產程序之必要,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歐麗亞公司破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謝梅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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