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及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均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