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03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告 秦申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民國一0一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一00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