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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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昆廷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昆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昆廷前犯贓物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6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54、65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金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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