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宗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宗智因附表編號1至3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刑人楊宗智因毒品、詐欺等罪,經本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另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一併定應執行之刑,然觀諸受刑人該項犯行時點係99年8月18日已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即99年8月13日之後,自不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