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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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清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清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清華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