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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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勞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竹勞簡字第1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新竹市私立 喬太文理 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呂正祥 反訴被告即原告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20日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是反訴原告所提出之反訴倘不符合上開規定,自非合法。
二、本件本訴部分業於民國113年7月2日辯論終結,於同年月30日宣判。而反訴原告於同年8月20日始具狀提起反訴,依前開規定,反訴原告於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反訴,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爰逕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楊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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