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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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俊佑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