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679號
原 告 正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增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5,550元,應
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