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679號
原   告 正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工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增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5,550元,應
     繳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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