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49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施皇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二,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五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一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㈣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