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新蘭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40元。
二、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曾相海」,與經濟部商業司公示之公司登記資料所載「 劉嘉獎 」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若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有誤寫,應一併具狀更正之。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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