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調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調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調字第33號聲請人 黃坤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克寧 婦產專科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或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其與案外人 謝懷珠 之離婚訴訟中,曾聲請法院命相對人提出文書,因相對人提出之文書,聲請人無法辨別真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規定命相對人提出,並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依聲請人所述,相對人僅為其與案外人謝懷珠間離婚訴訟之執有文書之第三人,聲請人如認就待證事實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應於訴訟中依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調查之規定為之,故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及當事人之狀況應認不能調解且顯無調解必要,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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