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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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052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錄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錄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10月11日府產業商字第0969049950號函准解散在案,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陳報清算人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錦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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