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1667號債權人家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新鑫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新鑫發支付命令,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新鑫已於民國99年6月15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