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6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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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61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廖女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采虹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李文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