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10號上訴人江西村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1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