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90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李侑如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法忠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法忠發支付命令,惟未就其請求為釋明,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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