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4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郭政宗 債務人 林絃惠
一、㈠債務人郭政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6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郭政宗、林絃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柒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貳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6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