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枋寮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劉淼松 上列聲請人與 蔡宜芳 、 黃紀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相對人黃紀維為保證人,請具狀陳明保證人僅於對債務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負清償責任。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