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6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有關工廠登記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4號原告詠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臺中縣政府代表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有關工廠登記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8年10月2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26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林秋華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凌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