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司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司字第76號聲請人 林為鴻曄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曄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款定有明文。是公司清算人向法院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係屬非訟事件法第180條所列商事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是否合法之聲報,仍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第32條之規定,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從非訟事件作形式審查,如其聲報欠缺法定要件,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得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曄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曄懋公司)因業務不振,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以民國(下同)108年3月19日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於108年6月3日清算完結,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其已清算完結曄懋公司之事務,固據其提出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保管報表及各項簿冊同意書(以上均影本)、股東臨時會簽到簿、清算期內收支表及財產目錄等件為證。惟查,聲請人未併提出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損益表,經本院通知其補正,聲請人僅提出108年2月16日起至同年3月11日間營利事業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惟聲請人所提之該表係向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其目的在使稅捐機關得依營利事業申報之清算期間所得狀況,核定營利事業所申報之清算所得及應納稅額是否正確。至於清算期間損益表則係須詳將清算期間內各項收入、支出之內容、明細一一列明,該表並無法完整詳細說明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益、費用、利得及損失,及所支出部分係如何清償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是清算期間損益表自無法由該表所取代。又查,曄懋公司有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未核定,此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108年6月14日北區國稅新竹服字第1082168756號函附卷可參,顯難認聲請人已了曄懋公司之稅務現務,是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從而,本件聲請依首揭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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