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凱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劉家凱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劉家凱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行,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大包(驗餘淨重各為995.582公克及993.500公克),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107年10月1日予以羈押,並於108年1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前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鄭雅文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