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朝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朝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朝課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15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選上訴字第596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李雅俐法官劉敏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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