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元亮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元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元亮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80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5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