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66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于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776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劉于琳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7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