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埔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補字第5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717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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