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埔補字第5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717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