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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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851號聲請人 顧力豪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顧國權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業已於民國112年1月26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未提出被繼承人之被繼承人聲請前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回覆書。按遺產清冊內容包括積極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已知債務人及其積欠被繼承人之債務)、消極財產(即已知債權人及被繼承人積欠之債務等)、惟查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積極財產部分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未提被繼承人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就消極財產部分僅戴明不清楚,未提任何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9日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聲請前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回覆書,該函文已於112年5月17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之陳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