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漢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壹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漢章於民國102年12月27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嘉義縣水上鄉○○村○○○00號之1前,經警扣得其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屬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江漢章所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於102年12月25日晚上10時許,在嘉義縣水上鄉○○村○○○00號之1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於同年月27日晚間10時3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3包(驗前淨重共1.192公克,驗餘淨重1.16公克)。其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處分書在卷可稽。
四、被告於上揭時間為警查獲時,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3包(驗餘淨重共1.16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年1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698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在卷可稽,堪認前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檢察官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