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彬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彬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葉彬顏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另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6月、12年,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葉彬顏業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5年3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