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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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83號聲請人耀煇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文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沙小雯┌───────────────────────────────────────────────┐│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全展油封有限公台中商業銀行│104年3月31日│250,236元│YNA0000000││││ 司詹世智 │員林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
書記官張西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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