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6號原告 徐士涵 被告 連晟 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勳 上列被告因 王俊豪 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