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39號上訴人江南園林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隆正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被上訴人 王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9,339元(計算式:763,675+375,664=1,139,3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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