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花蓮縣政府兼法定代理 傅崐萁 人被告傅崐萁被告 林金虎 被告 陳政琪 被告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