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4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維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陽生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楊弼龔 會計師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表人 陳錫霖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被上訴人代表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被上訴人代表人陳錫霖承受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且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案被上訴人代表人變更,而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亦有行政訴訟法第181條前段足參。被上訴人新任代表人陳錫霖於101年8月23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依法自當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