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聲字第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8號聲請人 詹敍虹 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101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 詹敘虹 」,應更正為「詹敍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101年9月13日101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黃桂興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