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 張佳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士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