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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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何建鋐 (原名 何浦驥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何浦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10月2日止累計109,966元未給付,其中94,317元為消費款、15,649元為循環利息(2017/2/25~2018/10/2)。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惠穎※107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何浦驥│自民國107年1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94,317元││月3日││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