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家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補字第82號聲明人 陳彩鳳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陳坤達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人應於上開所定期間內補繳。
㈡被繼承人陳坤達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陳坤達之繼承系統表(需含全體繼承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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