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刑簡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刑簡字第7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刑簡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四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謝金燕 -嗆聲專輯」、「 陳雷 -人在江湖」盜版光碟合計捌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著作權證明書」應更正為「證明書二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
(二)爰審酌被告:(1)不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販賣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2)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3)扣案之盜版光碟數量僅有八片;(4)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謝金燕-嗆聲專輯」、「陳雷-人在江湖專輯」盜版光碟合計八片,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前段、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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