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國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1年度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賭用便條紙貳本、簽賭單收據拾陸張、六合彩開獎對照表拾壹張及簽賭注數對照表貳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呂國寶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46
4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而扣案之簽賭用便條紙2本、簽賭單收據16張、六合彩開獎對照表11張及簽賭注數對照表2本,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有贓證物品清單附卷可查,檢察官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高若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鈺玲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