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0號原告雲林縣元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雲林縣元長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泗濱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提出需用系爭土地之相關證明到院(繕本逕寄被告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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