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婚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62號反請求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請求離婚及損害賠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請求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請求損害賠償15
0萬元部分,應徵15,850元。綜上,反請求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18,8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