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9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9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代理人 劉莉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溫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七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期者(當期)加計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在二期者(當期)加計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逾期三期者(當期)加收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