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525號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拓興營造有限公司因93年訴字第4525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陸拾柒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零玖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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