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1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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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1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076號、98年度執字第12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等二罪(編號1確定判決法院案號欄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分別經本院先後以98年度訴字第1971號(雖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判決確定,然該上訴駁回判決係以程序不合法駁回上訴,亦即該案最後事實審仍為本院)、98年度訴字第2595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